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 告 蘇烱睿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蘇振盈
蘇繁細
蘇品輝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月香
被 告 蘇取賢
蘇銀胡
蘇森旭
蘇文陻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振盈
被 告 蘇來清
蘇旻靜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富花
兼 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蘇進宮
被 告 蘇進東
許寶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臺南市○里地○○○○○○○○○○號:109年5月14日法囑土
地字第32700號),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臺南市○里地○○○○○○○○○○號:110年3月5日法囑土地字第129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