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80號
TNDV,108,訴,1780,2022070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 告 蘇烱睿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蘇振盈

蘇繁細

蘇品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月香
被 告 蘇取

蘇銀

蘇森


蘇文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振盈
被 告 蘇來清

蘇旻靜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富
兼 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蘇進宮

被 告 蘇進東

許寶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臺南市○里地○○○○○○○○○○號:109年5月14日法囑土



地字第32700號),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臺南市○里地○○○○○○○○○○號:110年3月5日法囑土地字第129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