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49號
TNDM,111,附民,449,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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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凃政宏
被 告 花瑋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撤 回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 原告業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旨(見上開 刑事案件本院卷第12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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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