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04號
TNDM,111,附民,404,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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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毛光華

被 告 曾秀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民事求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惟被告故意行為係造成告訴人賈淑貞受傷,原告 僅係告訴人之女,其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復觀 之本件民事求償狀,該狀末亦僅書寫「毛光華」謹呈,且狀 內通篇均未敘及係以告訴人賈淑貞之名義提出,足見原告是 以其本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甚為明確,依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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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