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09號
TNDM,111,金訴,109,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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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軒祥


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2
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軒祥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張軒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通訊軟 體LINE暱稱為「羅文賢」之成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小廖」及其他不詳之成年人,係以3人以上分工詐騙,而組 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組織(下稱詐欺集團) ,且該詐欺集團係將詐騙而得之款項,由車手提供自身所申 辦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後,再出面取款後上繳回集團,以此 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而與上開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將其申辦之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與「羅文賢」 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 取款車手。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日晚間8時 30分許,撥打蔡黃金寶使用之行動電話,向其佯稱係其姪子 黃君宇要求資金周轉云云,致蔡黃金寶陷於錯誤,於翌日( 2日)上午11時28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 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匯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至張軒祥申 辦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中,張軒祥再依「羅文賢」之指 示,持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時、地 ,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再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海佃路分行附近某處,將其 所提領之48萬元交付與「小廖」,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嗣因蔡黃金寶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 查,始查知上情。因認張軒祥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二、訊據被告張軒祥對於有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提供與「羅文賢」、蔡黃金寶匯款48萬元 至張軒祥申辦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中,張軒祥再依「羅 文賢」之指示,持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提領如 附表所示金額後,再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海佃路分行附近某處,將其所提領之4 8萬元交付與「小廖」等情固不否認,但否認有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及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被告是因為資金短 缺,當時是前妻潘資媖上網找到易貸網去貸款小額資金 ,由潘資媖先聯絡後,再交由被告處理,因為被告沒有向民 間借貸過,不清楚相關程序,才會遭詐騙集團所利用,被告 沒有任何詐欺、洗錢或是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被告選任辯 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卷內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使用,而於110年7月間,為配 合其當時之配偶潘資媖辦理貸款,以支應因武漢肺炎期間, 家庭收入短缺,一切家用之開銷,故有短期資金之需求。乃 由潘資應先於同年月24日於LINE官方帳號「易貸網」尋求貸 款機會,後即由被告依詐欺集團LINE帳號暱稱「陳瑋翔#專 業貸款#」、「羅文賢」指示提供上開帳戶做為美化財力證 明之用。嗣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LINE連繫被害人蔡黃 金寶致使其陷於錯誤,匯款48萬元至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內。貸款項匯入後,被告旋受LINE帳號暱稱「羅文賢」之人 的指示,於第一銀行安南分行,以臨櫃及使用金融卡之方式 ,先後提領共48萬元後,再受LINE帳號暱稱為「羅文賢」之 人指示將領得之款項全數交付與詐欺集團暱稱為「小廖」之 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案,並有被告與LINE官方 帳號「易貸網」、LINE暱稱為「陳瑋翔#專業貸款#」之人、 LINE暱稱為「羅文賢」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上開部分 之事實,固堪認定。㈡查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f oodpanda外送員,平均每月薪資4萬元不等,且又無任何犯 罪前科紀錄,是以被告之智識程度、單純之工作性質、素行 等節,自可能因不諳法律又急需用錢,誤信「易貸網」、「 陳瑋翔#專業貸款#」、「羅文賢」所言為真,因此瓦解心防 ,未能小心求證,而將本案帳戶帳號告知他人並為人領款, 尚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制式經驗,甚至從事犯罪偵防、審判 工作者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予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 。況觀諸前開對話紀錄,被告於交付帳戶後,仍持續傳送訊 息或想透過語音電話與「陳瑋翔#專業貸款#」、「羅文賢」 欲確認貸款進度,更加證明被告至此時仍認為其前揭提供帳 戶供匯款及領錢行為,係貸款所需。從而,被告或有疏失不 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實行



不法行為,實非等同,至多僅能認被告欠缺注意而明顯有過 失。然刑法對於過失幫助詐欺犯,並未設有處罰規定,被告 至多僅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難遽論被告對於 本案帳戶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告訴人,或作為掩飾或隱匿詐 欺所得之去向,有何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犯意,自難 認被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等語。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為有 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可參。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亦著有判例可參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張軒祥涉犯本件上揭罪行,無非以:被告 張軒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羅文賢」對話紀錄、告訴人蔡黃金寶於警詢中之指訴、被 告張軒祥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告訴人提供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等證據資料為其依據。然查:
㈠被告對於客觀事實均不爭執,惟辯稱是因為要貸款,所以去 找「易貸網」,經查,被告將其所申設的第一銀行帳戶交給 暱稱「羅文賢」的人使用,告訴人因受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 術,因陷於錯誤,而匯款48萬元至被告上揭帳戶內,被告依 暱稱「羅文賢」之指示,分別以臨櫃或提款卡之方式,將48 萬元領出,並交給「羅文賢」指定之暱稱「小廖」之人等情 ,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核與告訴人蔡黃金寶之指述相符,並 有卷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及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可佐,足認被告就此部分之 供述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辯稱,是因為有短期資金需求,由被告的前妻去找貸款 ,經被告前妻找到「易貸網」之後,再由被告聯絡需要提供 的資料及依指示行動。本院依辯護人之聲請,傳喚被告前妻 潘資媖到庭作證,經具結後證稱:「(提示被證一第2頁 截圖予證人閱覽,辯護人問:這是否為妳本人與易貸網的對 話?)對」、「(問:妳當時從哪邊找到易貸網的?)在網 路上,臉書上他們有推薦」、「(問:找到之後,那時為何 會想要貸款?)因為我們有兩個小孩子要扶養,那時先生又 剛換工作沒多久」、「(問:你們為何不去找銀行貸款,為 何要找這個?)找銀行貸款先生的條件又不符合」、「(問 :妳這邊呢?)因為我那時也是卡到警示帳戶,所以我們兩 個完完全全都不能走進去銀行,我們沒有勞保及健保」、「 (問:你們曾經有無跟易貸網或民間的借貸借過錢?)沒有 ,我們也是第一次,因為我們有在網路上看到他們的評價, 是還不錯的,我們也不清楚這是一種詐騙」、「(問:我看 對話紀錄,當時是貸20萬,你們主要做何用途?)我們那時 說貸20萬的話,每個月繳3,000多元,我們可以負擔的起, 你如果貸多的話,我們沒辦法負擔的起的話,怕後續還會有 違約金的問題,因為他有時候會用打電話跟我做聯繫」、「 (問:如果妳本身是警示帳戶,沒辦法跟銀行或一般借貸管 道去借錢,妳為何不直接請妳當時的先生張先生,去跟易貸 網聯繫就好,為何是透過妳?)因為張軒祥他都是叫我先去 問清楚,問清楚之後,跟對方聯繫上之後,他再跟對方講這 樣子」、「(檢察官問:依我去查的資料,妳7月2日才因為 幫助詐欺提供帳戶的洗錢案件,妳的第二件,妳才去警察局 製作過筆錄,那為何妳還要在同一年的7 月底跟妳先生告知 他可以提供帳戶去借錢,一起去領錢?)我沒有告知先生說 要去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去借錢或洗錢,我們只是單純的, 因為剛好換工作,我們手頭沒有那麼多錢,有兩個小孩子要 扶養,我們又沒辦法回娘家去求助,公公家那邊也沒辦法協 助我們」、「(問:但在7月2 日時,你們就應該知道這件 事情可能是違法的,那為何在7 月底還要這樣做?)因為我 們一剛始是很信任對方的,一旦發現不對勁,我們就有打16 5反詐騙電話」、「(問:方才被證一、二是從妳的手機截 圖截出來的?)對」、「(問:裡面的對話紀錄是妳跟其他 人的對話紀錄?)對」、「(問:都是妳打的?)對」、「 (提示本院卷第91頁,問:這是與陳瑋翔的對話,妳為何會 跟他說"我太太是警示戶"?)因為我先生說,以他的口吻去 跟他講,因為我先生那時在忙著上班,要跑熊貓外送」、「 (問:所以妳先生也知道此事?)我先生只知道我跟對方有



要辦理貸款這一件事情而已,他不知道他是詐騙集團」、「 (問:那妳為何這裡要轉變妳的身分,變成說"我太太是警 示戶"?如果如妳所講,妳應該說"我是警示戶"?)因為當 時我先生有跟對方講到Line,我先生去忙的時候,如果對方 有傳訊息來,我就會以我先生的角度去跟對方講」等語。依 上揭證人潘資媖的證述,被告與證人因為有兩個小孩子要扶 養,且被告又剛換工作沒多久,所以需要貸款供家用,由證 人潘資媖上網找到「易貸網」準備辦理貸款,準備貸20萬的 話,每個月繳3,000多元,證人稱一剛始是很信任對方的, 不知道會是詐騙集團等情,核與被告所提出被證一的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所見大致相符。在該對話紀錄中,一開始「 易貸網」即提出多起核貸成功的案例,由證人向對方提問如 何辦理,經告知貸款20萬元,月付最低3,310元,因對方表 示警示帳戶不要,證人有提到是幫老公問的,老公的帳戶不 是警示帳戶。由此對話可知,上網找「易貸網」要辦理貸款 的,確實是證人潘資媖,而不是被告,且證人也證稱,被證 一、二的對話紀錄,都是證人以被告的腳色跟立場,與對方 的對話,並不是被告與對方的對話。
 ㈢被告所提出的對話紀錄中,先向「易貸網」表示要貸款後, 即由「易貸網」指示被告與陳瑋翔專員聯絡,被告與「陳瑋 翔#專業貸款#」連絡後,即依其指示提供帳戶資料、個人身 分證及聯絡人,其間被告一再追問有消息了嗎,並見被告向 對方表示:「我們是真的無法提供金錢證明,您提供的貸款 金額確實是我們可以繳款的出來的...」,足見在被告與「 陳瑋翔#專業貸款#」的聯繫過程中,對方有要求被告提供金 錢證明,因被告無法提出,遂由對方指示被告與「羅文賢」 聯絡。在被告與「羅文賢」連絡後,曾由「羅文賢」要求被 告下載合約書,填寫清楚,簽名蓋章,拍照發給「羅文賢」 。而這份所謂的合約書,依對話內容所見,是一份「邦德資 產合作協議書」,再簽完這份合約後,「羅文賢」即向被告 表示會開始幫被告製作流水數據。是以,被告辯稱他是相信 「羅文賢」的話,並不認為是詐騙集團等情,參酌被告所簽 立「羅文賢」傳給他的協議書,被告辯稱信其為真,並不是 完全無據。
 ㈣查近年來我國檢警極力偵查詐欺集團犯罪,由於詐欺集團詐 騙被害人後需取得贓款,復要避免遭檢警查獲集團成員真實 身分,故需大量蒐集人頭帳戶,並尋覓車手負責提款,然因 檢警近年追查詐欺集團之成果,詐欺集團對此亦有所應變, 為能順利取得人頭帳戶或募得車手,遂改以其他方式取得、 徵求。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



而異,況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更時有高學歷、有豐富知識 或社會經驗者遭詐欺之情事發生,故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 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又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帳戶使用、指示他人提款之可能原因甚多,或因帳戶所 有人認有利可圖而自行提供進而提款,抑或於無意間洩漏, 甚或因帳戶所有人遭詐騙、脅迫始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並配 合提款,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係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 意聯絡而為之,苟帳戶所有人提供帳戶予他人或依指示提領 帳戶內款項時,主觀上並無與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犯罪之認 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帳戶所有人提供之 帳戶或帳戶所有人提領該些款項,即認帳戶所有人確有幫助 詐欺取財或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因此,有關詐欺犯罪成立 與否,自不得逕以帳戶所有人持有之帳戶有無淪為詐欺集團 使用為斷,應予審究被告究竟係基於何原因提供其帳戶予詐 欺集團,及為何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提款及交付款項,用以認 定被告對於其行為成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主觀上有無 認識或預見,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 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本於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 基礎,審慎認定。本院審酌被告因有短期資金需求,由證人 即被告前妻潘資瑛上網尋找貸款資訊,經由證人潘資媖找到 「易貸網」的貸款資訊,並以被告的腳色與「易貸網」連續 後,再由被告依指示與「陳瑋翔#專業貸款#」及「羅文賢」 聯絡,並簽立「邦德資產合作協議書」後,依指示提領銀行 帳戶內匯入的款項並交付給「羅文賢」指示之人,由於連絡 貸款事宜的是被告的前妻潘資媖,被告主觀上相信其前妻所 找的「易貸網」以及認為以簽立協議書,因此認為所為是正 常的貸款程序,而沒有懷疑可能是詐騙集團。是以,被告主 觀上信其為真,沒有參與詐騙集團之認識與預見,欠缺主觀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及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 ㈤檢察官以被告之妻已曾於107年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又於110年5月30日再犯幫助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有罪,被告 於107年與證人結婚至今,豈有可能不知道此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之行為,且被告亦在對話中表示我太太帳號遭警示 ,且提領款項時又對銀行佯稱買賣佛具,種種的一切均不合 理,被告顯然有預見可能將參與他人詐欺洗錢,被告仍執意 為之,顯然有詐欺及洗錢之犯意。然查,訊據證人潘資媖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受命法官問:妳第一件107年犯案的 時候,那時妳跟被告是否同住在一起?)沒有」、「(問: 那時妳懷孕時,妳還沒跟被告住在一起?)那已經住在一起



了」、「(問:所以那件案子被告知道?)他知道」、「( 問:他知道妳因為要去借錢,而把帳戶交給他人,因此被檢 警傳詢?)是」、「(問:妳被不起訴,他也知道?)知道 」、「(問:110年5月30日至6月9日之間,妳又因為上網去 貸款,把中華郵政帳戶交給人家之後,又被檢警傳詢,這件 被告是否知道?)知道」、「(問:他也知道妳是為了要貸 款而交付帳戶成為?)他不知道是為了要貸款」、「(問: 他不知道,但他知道妳把帳戶交出去成為洗錢的被告?)對 」、「(問: 那妳有無告訴張軒祥這件事情,跟妳之前被 起訴、被不起訴的案件很像?)沒有」、「(問:妳沒有跟 他講?)我沒有跟他講」等語。是以,依證人潘資媖之證述 ,被告雖然知道證人曾經因為交付帳戶而成為詐欺案件的被 告,前後曾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以及法院判刑,但證人並沒 有告訴被告,她被不起訴處分以及被判刑的詳細經過及案情 ,因此被告並不知道證人曾因為網路上辦理貸款交付帳戶而 成為詐欺案件的被告。另被告亦供稱:「(辯護人問:你知 道你前妻有兩個刑事案件,不管是詐欺或洗錢,這兩個案件 實際原因為何是否知道?)不清楚」、「(問:她有無跟你 說過是因為貸款的關係,還是跟你解釋過這些內容?)都沒 有解釋過,所以我才不瞭解今天的案件會扯上詐騙案」等語 。依據被告之供述以及證人潘資媖之證述,被告對於證人潘 資媖先前曾2度因為交付帳戶而成為刑事被告乙節,被告並 不知情;雖說夫妻是親密的共同體,但也不是說夫妻之間就 完全沒有祕密,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的所有作為以及過往, 難免有不知的情形,更何況是關於犯罪這種難以啟齒的事情 。是以,被告不知道證人潘資媖曾因為網路貸款而交付帳戶 成為詐欺案件的被告,亦屬常情,自不能以證人潘資媖曾有 上開情形,而認為被告也應該知道本案為辦理貸款提供帳戶 ,可能成為詐欺案件之共犯。本案是證人潘資媖上網找到「 易貸網」要辦理貸款,應對方要求美化帳戶而交付帳戶並知 悉要將匯入帳戶的款項提領出來再交付款項,而證人潘資媖 在此之前已曾2度都是因為貸款、交付帳戶、要美化帳戶, 因此成為詐欺與洗錢的幫助犯,是以證人潘資媖對於交付帳 戶、美化帳戶等術語乃詐騙集團常用之方式,應該說是知之 甚明;證人潘資媖知悉提供帳戶美化帳戶有成為詐騙集團共 犯的可能,但為了家裡需要錢,卻沒有告知被告,讓被告配 合,證人潘資媖是否有涉嫌與「易貸網」、「陳瑋翔#專業 貸款#」、「羅文賢」等人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宜 有檢察官另行偵辦。
五、綜上,被告主觀上並無參與詐騙集團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



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已如前述,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資料,也沒有讓本院形成被告有起訴書所指摘犯行之確信, 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以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 ,既無法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 本案為無罪判決,無從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提款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款時間、地點 告訴人 1 張軒祥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萬8千元 110年8月2日中午12時33分許 蔡黃金寶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海佃路分行 2 張軒祥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0年8月2日中午12時33分許 蔡黃金寶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海佃路分行 3 張軒祥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千元 110年8月2日中午12時33分許 蔡黃金寶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海佃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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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