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3號
TNDM,111,重訴,3,2022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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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永源



盧青春



許君韶



上列3人之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陳逸翔



選任辯護人 葉進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3418號、111年度偵字第3528號、111年度偵字第
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永源盧青春許君韶、陳逸翔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盧永源盧青春許君韶、陳逸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 官於111年3月4日訊問被告4人後,以其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被告4 人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等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 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均有逃亡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並有羈押之 必要,自民國111年3月4日執行羈押,再於111年5月26日裁 定自同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盧永源盧青春許君韶、陳逸翔之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4人並經聽取被告4人及其等辯護人意 見後,認為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依卷內相關事證,被告4人 所涉犯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 涉犯之罪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社會 常情觀之,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 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4人在可能處以重刑之情 形下,為規避審判、執行,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且 觀之被告盧永源盧青春許君韶本案犯罪情節,係被告盧 永源、盧青春許君韶輪流駕駛漁船前往高雄外海81.67海 浬處接收本案毒品,可見其等具有取得及駕駛漁船而出境之 能力,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 可能性增加,是被告4人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4人所 涉均係運輸第二級毒品之重罪,運輸本案毒品數量毛重高達 550.2208公斤,顯屬危害社會治安嚴重之犯罪行為,為確保 被告4人日後之審判及執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 之危險增高,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之 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利 益後,認為命被告4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 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 ,顯難確保審判、執行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11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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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