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源湶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
王嘉豪律師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沈揚庭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陳永穎
選任辯護人 林家綾律師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陳裕翔
李詠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洪漢宗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
字第729號、110年度偵字第26090號、110年度營偵字第25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源湶、沈揚庭、陳永穎、
陳裕翔、李詠祺及洪漢宗等六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 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