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93號
TNDM,111,訴,293,2022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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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源湶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
王嘉豪律師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沈揚庭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陳永穎



選任辯護人 林家綾律師
錦輝律師
被 告 陳裕翔



李詠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洪漢宗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
字第729號、110年度偵字第26090號、110年度營偵字第25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源湶沈揚庭陳永穎



陳裕翔李詠祺洪漢宗等六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 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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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