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21號
TNDM,111,聲判,21,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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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郭再欽

代 理 人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
被 告 李沛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62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調偵字第33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 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得聲請交付 審判者及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限於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 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處分之告訴人及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 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如非經駁回再議聲請 之告訴人,或非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 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逕予駁回。又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所稱前條之駁回處分,係指同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 ,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與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者而言 ;是以,再議不合法之情形,因非屬同法第258條之駁回處 分,告訴人自不得對之聲請交付審判,合先敘明。二、聲請人即告訴人郭再欽告訴被告李沛農於附表所示時間,在 社群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圖文內容 ,涉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調偵字第3 30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以111年度上 聲議字第662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聲請人於民國1 11年4月22日收受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而於法定期間內之1



11年4月30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 情,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330號不起訴處分 書、臺南高分檢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62號處分書暨送達證書 、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及刑事委任狀在卷 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就 此部分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尚無違誤。
三、至聲請人原告訴被告上開行為亦涉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既經臺南高分檢以其再 議不合法,另行簽結,且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亦未指摘被 告所涉此部分犯行,自非本件交付審判之範圍,附此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李沛農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社 群平台臉書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圖文內容,其中內容包含「台 南市蔡英文總統競選總部,犯罪集團聚落?」、「其幹部盡 幹生兒子沒屁眼之事!?」、「龐大利益掛勾!?」,以上言 論均未涉及具體事實,僅為抽象之謾罵,並已逾越適當合理 之評論,已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因認被告涉有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91年2月8日修 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新增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所規定 之「交付審判制度」,其主要目的在建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 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 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 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 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參以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 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 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 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 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 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再為避免法官權限之過度 擴張,因而壓縮檢察官之控訴權限,甚至形成法官兼任檢、 審角色之「新糾問制」,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 ,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質言之,如檢察官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 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253條規定



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 用之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 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 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在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否 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 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者,即該案件並未存有應 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而未到達起訴門檻時,因交付審判 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 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 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 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 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外,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 。
三、本院查:       
 ㈠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 參照)。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 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法 第25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 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其所謂「有犯罪嫌疑」之 起訴條件,雖不以確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毫無合理懷疑之有 罪判決之確信為必要,惟仍須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足認 被告有受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
 ㈡被告於原檢察官偵查中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社群平 台臉書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圖文內容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辯稱:我是學甲人,因為關心學 甲的事情,才會分享給親朋好友知道,沒有人指使我,我也 不認識「台南老掉芽」粉絲專頁的管理人等語。 ㈢原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330號不起訴處分書就 本案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敘明如下:⒈被告所張貼如附表 所示之圖文內容,均已呈現具體之人、事,並非僅流於粗鄙 之侮謾辱罵,自難評價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範疇, 其所為自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合。⒉關於被告所張貼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圖片部分,內文載有「民進黨競選總部要角1. 風化業起家,六合彩組頭,黑道實力堅強。2.曾涉賄選遭收 押,受民進黨中央黨部懲處。3.偷倒廢棄物、酒駕公共危險 、虛報進出口貨物產地...等等」文字,搭配聲請人之照片



,固然足使人誤解所指之人即係聲請人,然該則文章及圖片 ,實乃引用自另案被告汪叡聖(經臺南地檢署另案為不起訴 處分)於109年1月5日以臉書「台南老掉芽」管理員身分所 發布之文章,當日另案被告汪叡聖發布之文章共計2則,被 告所張貼者為後段貼文,屬於第二系列,在此之前另案被告 汪叡聖亦有發布內容為:「台南市蔡英文總統競選總部,犯 罪集團聚落?其幹部盡幹傷天害理之事!?龐大利益掛勾!? 剖析集團結構㈠台南市早在八月率先籌備成立『蔡英文總統競 選總部』,黃偉哲出任競總主任委員,市黨部黃先柱主委擔 任競總總幹事,競總主任潘新傳,執行總幹事則由林士傑蔡麗青出任,財委會執行長郭再欽、競總發言人李退之。人 民透過選舉不外乎就是要『選賢與能』以及選出『背景乾淨會 做事的人』!但仔細檢視民進黨市黨部用了些甚麼人,那才 真是驚為天人啊!競總主任潘新傳:被媒體說是黃偉市長 和他是『麻吉中的麻吉』!據傳潘新傳過去卻是風化業起家, 也當過六合彩組頭,黑道實力更是不容小覷!說是地下市長 亦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阿!過去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就黨員涉李 全教賄選案之記者會,當時發言人鄭運鵬所為發言略為:『… … 潘新傳執委也以20萬交保,蔡英文主席也對於本黨從政同 志事涉本案感到痛心,也因此中央黨部將在明天2月11日的 中常會中根據本黨的紀律評議裁決條例,把這個案子提案移 交到中評會調查懲處,那本黨要求一律嚴懲,絕不寬貸。』 稍微彙整一下關於潘新傳這號人物的資料至此,不難讓人懷 疑,一個過去是這樣背景起來的,在民進黨的帶領下,搖身 一變成為可以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提供給市長參考,那 麼台南市長會有多乾淨,誰會相信呢?別忘了,黃偉市長潘新傳可是『麻吉中的麻吉』!另一點是,潘新傳過去也涉 及過賄選案,如今卻在蔡英文陣營又擔任要角!那麼這次選 舉會有多乾淨?我不相信,我相信的是背後龐大的利益掛勾. ....換句話說台南市民進黨這次推派出來的立委,有哪些是 跟他們這群人直接掛鉤,選民都在看..........未完待續.. .」之文章,將另案被告汪叡聖所發布之2則文章與圖片接續 以觀,即可得知另案被告汪叡聖所謂「風化業起家、六合彩 組頭、黑道實力堅強、曾涉賄選遭收押、受民進黨中央黨部 懲處」等文字,所影射之人顯然係第一則文章中所稱之潘新 傳,而非聲請人,何況2則文章係同一日發布而並列,一般 臉書使用者如仔細綜覽二則文章與圖片,應無混淆之虞,此 有臉書「台南老掉芽」粉絲專頁列印紙本附卷可佐。被告雖 然僅分享第2則文章,然臉書使用者僅需點入該則被告所分 享之文章,即可連結至「台南老掉芽」粉絲專頁,便得以閱



覽上述第1則有關於潘新傳之文章,已足區辨2則文章指摘對 象之不同,是附表編號1所示圖片「風化業起家、六合彩組 頭、黑道實力堅強、曾涉賄選遭收押、受民進黨中央黨部懲 處」之文字,既難認係影射聲請人,自無誹謗罪之問題。⒊ 關於被告所分享之附表編號1、2所示其餘圖文部分,其內容 指稱聲請人涉有勞資糾紛乙事,有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7 號民事判決附卷可參;指稱聲請人涉犯公共危險罪乙事,則 有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572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指稱聲 請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乙事,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 再字第28號判決可憑;指稱聲請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賄選乙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選上更㈠字第202 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亦載明:「王文宗(原欲與賴錫勳 搭配競選鎮代會正、副主席,因副主席部分賴錫勳實力不敵 謝國禎,後改支持謝周秋月)於上開鎮民代表選舉競選期間 ,除積極使自己能當選代表外,更為使自己於當選代表後能 順利當選臺南縣學甲鎮鎮民代表會主席,竟基於對該屆鎮民 代表會主席選舉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共同與 賴國隆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另李武雄則與賴國隆亦共同 基於上開犯意聯絡:㈡王文宗再於95年5月下旬至6月初上開 期間之某日,分別交付各60萬元予賴國隆及郭再欽,請賴國 隆各分別交付30萬元予陳敏男、吳文凱;另請郭再欽各交付 30萬元予李榮華鄭美金,並要求其等轉知陳敏男、吳文凱李榮華鄭美金於當選鎮民代表後,在鎮代會主席選舉時 投票予代表會主席候選人王文宗。」等語。至聲請人擔任負 責人之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明祥馨公司)惡意回填爐 碴乙節,經函詢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有關明祥馨公司近年 之裁罰紀錄後,其回函內檢附該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內文敘明臺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於109年3月17日配合臺南地檢署與司法警察前往 明祥馨公司位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實 施會勘,開挖4個點位,每個點位皆挖出明祥馨公司回填掩 埋之爐碴(石)再利用後之產出物「級配」,未依經濟部公 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第2項附表所列編 號九電弧爐鋼爐碴(石)規定之再利用用途使用,填埋於前 揭地號土地,因而處以罰鍰新臺幣72,000元,並限期自109 年8月26日起算180個工作日內改善完成,另處以環境講習2 小時,此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附卷可佐,則明祥馨公 司回填掩埋爐碴,既經主管機關予以裁罰,顯非子虛。⒋依 上,被告所張貼之附表編號1所示圖片部分,難認係影射聲



請人;被告所張貼附表所示其餘圖文部分,內容並非全然憑 空捏造之事,且另案被告汪叡聖於發表言論之前顯然已盡充 分之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指摘之情節為真實,被 告加以分享,難認其具有誹謗之犯意。
 ㈣臺南高分檢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62號處分書駁回再 議之聲請時,則進而敘明:⒈被告居住在臺南市學甲區,關 心學甲區之相關訊息,因在臉書「台南老掉芽」粉絲專頁, 看到另案被告汪叡聖於109年1月5日發布如附表所示之2則圖 文,遂於同年7月30日,分享轉貼給自己之親友知悉,被告 並不認識聲請人或另案被告汪叡聖、臉書暱稱「宋凱倫」等 人,亦非「台南老掉芽」粉絲專頁管理者等情,業據被告於 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詳,並有相關臉書貼文截圖等資料附卷 可參,足認被告分享轉貼如附表所示之2則圖文,目的係為 善意提醒自己之親友注意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環境保護 等議題,藉此增加自己之親友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自 難認其主觀上有誹謗之惡意或犯意。⒉被告分享轉貼如附表 所示之2則圖文,內容大部分係關於聲請人及其負責之明祥 馨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情形,並有附上相關新聞摘要。 而聲請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案件,雖經原檢察署於105年1 0月26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然聲請人於 臺南地檢署109年度營偵字第1011號另案被告李新進妨害名 譽案件中亦自陳:10年前學甲區大灣段1746、1747、1748地 號之地主有委託其整地,事實上不只上述地號還有其他地號 土地,整地過程中有使用到爐石級配料,104年因為有人檢舉, 後來有依照市政府、環保局及檢察官要求重新整地,清除不該 有的級配料,另案被告李新進若認為上述3個地號沒有清除乾 淨,其沒有意見,其可以再請人去清除等語;復參以臺南市 政府環保局於109年9月10日發布之新聞(網路下載列印新聞 資料附於前揭案卷中),公開表示:「1.本次學甲農地爐碴 案,明祥鑫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9條授權訂定之『經濟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環保局以同法第52條規定處 分,罰鍰額依照環保署108年5月28日公告之『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對於罰鍰裁罰基準,均秉持 依法裁處原則,依照該準則第2條附表二規定就本案之污染 程度、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三項因子加成計算,予以裁增最 低罰鍰額的12倍,……,環保局再強調本案若因違規為有獲利 ,本府必將追繳不法利得,惟因本案是否有因違法為獲得利 益之情況尚待本府與相關司法調查單位進步釐清,將於確認 有所得利益後核算裁處。……。3.目前業者正依市府要求進清 理中,109年9月4日開始清理,環保局已持續督促業者執行



清除作業,力求儘速回復農地原貌,如有不符預期成果時, 將加重裁罰」等語,足見聲請人負責之明祥馨公司於104、1 05年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土地,尚有未清理完畢之處,且 明祥馨公司於109年間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行政管 理法規而傾倒掩埋廢棄物在臺南市學甲區農地之情事,有臺 南高分檢109年度上聲議字第2072號處分書及中國時報網路 下載列印資料各1件可按。被告居住在臺南市學甲區,對於 聲請人及其負責之明祥馨公司曾在當地發生之新聞事件,理 應知之甚詳,自難認其未盡合理之查證義務,亦難遽認被告 分享轉貼如附表所示之2則圖文,有誹謗聲請人之主觀惡意 或犯意。⒊參以有無回填爐渣或其再利用產品之級配於農地 ,事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違規案件,涉及當地居民環境權 之公益事項,且聲請人具有黨政職務之身分亦為客觀之事實 ,此均應為與私德無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項。又觀諸如附表 所示之2則圖文,內容重點均係為提醒臺南市長應慎重處理 明祥馨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問題,足認被告分享轉貼附 表所示2則圖文之目的,顯係與公共利益相關之言論,且所 憑之證據資料,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亦即被告主觀 上有相當理由確認其所分享轉貼之圖文為真實。至如附表所 示之2則圖文中,雖有使用「犯罪集團聚落」、「其幹部盡 幹傷天害理之事」、「龐大利益掛勾」等字眼,然其描述方 式係聳動或誇張之疑問句,而非具體指摘確有此事實之肯定 句,其用語不外乎係為促使臺南市長能儘快處理明祥馨公司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事,並為喚起一般社會大眾之注意,依 筆者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及質疑 ,且非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自應認屬「合理評 論原則」之範疇。⒋依被告分享轉貼如附表所示之2則圖文整 體觀察之,並非抽象謾罵與其評論事項毫無語意關聯之言語 ,而係對於聲請人及其負責之明祥馨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事件所為之意見表達,且關乎臺南市民之身體健康及臺南市 容環境之保護,為提醒臺南市長、臺南市民正視此議題,而 依筆者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 非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自應認屬「合理評論原 則」之範疇。縱使批評內容足令聲請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 ,除不能成立誹謗罪外,亦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⒌依上, 被告分享轉貼如附表所示之圖文,主觀上有相當理由足信為 真實,且係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在合理範圍內分享轉 貼給其他人知悉,目的係為保護公共利益,自應符合刑法第 310條第3項、第311條第1款之阻卻違法事由,難以加重誹謗 罪責相繩,且亦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㈤經本院查閱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內容,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係就聲請人之指訴、被告之供述、臉書貼文 及圖片、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104年度交簡 字第2572號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8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選上更㈠字第202號刑事 判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文及所附資料等證據綜合而 為判斷後,始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仍有不足,而為111年度調 偵字第330號不起訴處分;臺南高分檢檢察長亦綜合原檢察 官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評價後,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62號處 分駁回再議之聲請,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所據之 理由經核尚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 ㈥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認被告係以「台南市蔡英文總統競選總 部,犯罪集團聚落?」、「其幹部盡幹生兒子沒屁眼之事!? 」、「龐大利益掛勾!?」等語謾罵聲請人。惟查: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誹謗 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而言論可區分為陳述事 實與發表意見,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 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 保障,復於同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 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㈠就事實陳述部分 ,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 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 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 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另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 成立。而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 所謂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 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 ,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 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 一判定標準。㈡就意見表達部分,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 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



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條 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善意發表言 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 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 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 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 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 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刑法 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 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 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 謗。然而,言論中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 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是若言論內容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 評論,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 時,即不能不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亦即,此時不能將評論 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意見表達」粗 俗不堪,論以公然侮辱。否則屬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因符合刑 法第310條第3項之要件而不罰,基於該事實陳述而為之意見 表達,反因所為用語損及名譽而受處罰,自非法理之平(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所為上開言語,雖屬對聲請人之負面評價,惟是否成立 犯罪,尚須視其使用之脈絡,而非逐一拆解某一個字或某一 個詞語來分別評價。而依被告上揭言詞之脈絡,其中內容提 及聲請人涉有勞資糾紛、涉犯公共危險罪、虛報進口貨物產 地、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賄選、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 明祥馨公司惡意回填爐碴,而質疑民進黨黃偉哲之用人等 情,有臉書擷圖資料在卷供參,足見被告係對於政黨、政府 機關用人情形,提出其質疑,核屬被告個人意見之表達。且 政黨、政府機關之用人政策、人力素質良窳,攸關民主政治 的發展及政府治理能力,可認事關公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 。被告就上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本於其所認 知之具體事實,發表其個人主觀之評論,其評論所連結之具 體事實,並非空穴來風或捏造,難認有何真正惡意。又上開 言語係隨同具體事實混為公開陳述,揆之前揭說明,自不能 將該等評論自被告所陳之事實抽離,而被告就上開具體事實 ,主觀上有相當理由足信為真實,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 阻卻違法事由(理由詳如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駁回聲請再議 處分書),則被告基於該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雖用語粗鄙 、強烈,仍應認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之要件,有刑法第31 1條第3款免責事由之適用而得阻卻違法。




四、本件檢察機關依據偵查結果,認聲請人指訴被告所涉公然侮 辱及加重誹謗罪嫌之犯罪嫌疑不足,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 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及依同法第258條前段規定駁 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復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或證據法則之情事。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全卷審核結果, 亦認依現有證據所能證明被告所涉嫌疑,尚不足以跨越起訴 門檻,是本案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聲請人猶 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09年7月30日 【台南市蔡英文總統競選總部,犯罪集團聚落?其幹部盡幹生兒子沒屁眼之事!?龐大利益掛勾!?民進黨新潮流沒羞恥心就算了!想不到你黃偉哲也沒有啊!?剖析集團結構(二)第一篇介紹到黃偉市長潘新傳(地下室長)可是「麻吉中的麻吉」,這一篇寫的是財委會執行長郭再欽!小編在蒐集這個人的資料時,只想著,民進黨用人真的是這樣嗎?但很遺憾!民進黨已經從下爛到上了,打開電視看的都未必是真的,但小編這些都是司法院的!財委會執行長郭再欽,理論上是管錢的,一般的認知是管到錢品德、操守一定要好!像民進黨台南市蔡英文總統競選總部,這樣的單位不算小,更別說還掌握到行政資源,但黃偉哲用人,小編在這一定要唾棄他了!隨便在司法院的網站上搜尋「郭再欽」,他犯了勞資糾紛、公共危險、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賄選等.........種類玲瑯滿目!這樣的人千萬別跟小編說,他不會有問題,最可惡的是郭再欽的公司明祥馨公司惡意回填爐渣,就偷倒在台南!新聞摘要:台南市學甲區"明祥馨"公司,涉嫌將"爐渣"掩埋在將軍溪畔農地,覆土後又出租給農民耕種,已經有七萬多斤的"爐渣米"都收割出售,恐怕被民眾吃下肚。檢調單位懷疑,"明祥馨"公司四年來,偷埋廢棄爐渣,已經獲利兩億多元;將公司負責人郭再欽,移送地檢署偵辦。郭再欽,像你這種人不怕遭天譴嗎?民進黨跟犯罪集團這樣勾結,難道這樣就叫守護台灣?請問民進黨,是否出去募款時都用利益交換的!?郭再欽這三個字等於就是犯罪集團的代名詞了....而這個人卻是民進黨重用的對象之一...民進黨新潮流沒羞恥心就算了!想不到你黃偉哲也沒有啊!?至於這個人的一些惡行,小編另外再找時間整理一下...........還是這個郭再欽,跟你用的郭再欽是不同人呢?台南民進黨要出來回應一下嗎?】(簡稱文章①);並附載有「民進黨競選總部要角1.風化業起家,六合彩組頭,黑道實力堅強。2.曾涉賄選遭收押,受民進黨中央黨部懲處。3.偷倒廢棄物、酒駕公共危險、虛報進出口貨物產地...等等」文字之文宣圖片1張(簡稱圖片①) 2 109年7月30日 【民進黨共產制,又一樁.......黃偉哲你跟好友郭再欽,請放過台南與學甲人,叫你好友別再四處偷倒爐渣了??(沒做很好,誰叫你做過呢?)市府蓋動保區的立場,只派網軍發言,要你市府何用?黃市長,請說明您跟郭再欽的關係為何呢?為何黃偉哲有這種好朋友呢?物以類聚嗎?黃市長啊?你底下的官員說謊、說幹話樣樣來啊?這樣憑甚麼相信你說的政策呢??】(簡稱文章②);並附載有如上述類同文字之文宣圖片1張(簡稱文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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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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