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一四○○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目錄,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明知如附件所示之「 NIKE」、「JORDAN」、「PUMA」 、「jumping puma」、「ADIDAS」、「Trefoil Device」、 「adidas+trefoil device」、「ASICS」、「GUCCI」、「 Christian Dior」、「LV」、「DCSHOECOUSA」(檢察官誤 載為「CSHOECOUSA」)等商標圖樣,係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德商‧亞得脫股份士股份公司、日商‧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 司等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指定之商品,取得商標專用 權,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且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下稱「小林」)所提供之鞋 子及包包,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與商 標專用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 標之仿冒商品,竟基於就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下稱系爭仿冒商品)之概括犯 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初起,以每雙鞋子新臺幣(下同) 三百元至六百元、每個包包五百元至八百元之價格,向小林 進貨,由小林自大陸將仿冒商品寄至臺灣,並自同年三月中 旬某日起,在附表所示臺中市○○區○○路七一六號十一樓 之四等查獲地點,以鞋子每雙四百元至八百元、皮包每個七 百元至一千元之售價價格,連續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予從事網 路拍賣事業綽號「阿全」、「阿森」等成年男子及不特定人 ,從中賺取每件差價約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利潤以圖利, 平均每月販售約一百餘件,每月獲利約三至五萬元,共計獲 利約十餘萬元,嗣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起 ,為警持搜索票,陸續在附表所示之查獲地點,當場查獲, 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目錄,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彪馬運 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德商‧亞得脫股份士股份公 司、日商‧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之代理人己○○、丙○○、壬○○、甲○○、辛 ○○、庚○○、丁○○、辛○○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件所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 料二十紙、仿冒商標商品鑑定證明書九件及現場查獲相片十 一幀、搜索票及搜索扣押筆錄六紙、扣押物品目錄表六紙等 在卷足憑,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仿冒商品及目錄扣案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販賣使用相同於上開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等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同一仿冒商 品,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系爭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 系爭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 販賣系爭仿冒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 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入系爭仿冒 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上開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德商‧亞得 脫股份士股份公司、日商‧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 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 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迪西鞋具公司等公司之 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其明知其所販賣者係仿冒 商品,竟為圖私利加以販售,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已 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 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販售前揭仿冒商 品時間達數月,獲利約十餘萬元,扣案之前揭仿冒商品數量 眾多,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屬良好及未 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故不宜宣告緩刑)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目錄
,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及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目錄,均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併宣 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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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查獲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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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查獲地點 │查獲扣案之物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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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5雙 │
│ │ ├──────────┼────────┤
│ │台中市○○路│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 │2雙 │
│ │716號11樓之4├──────────┼────────┤
│ │ │仿冒DIESEL商標之鞋子│2雙 │
│ │ ├──────────┼────────┤
│ │ │目錄(仿冒各類品牌鞋│3本 │
│ │ │子) │ │
│ │ ├──────────┼────────┤
│ │ │目錄(仿冒LV商標包包│2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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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中市西屯區│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7袋(共200雙) │
│ │逢甲路41巷 ├──────────┼────────┤
│ │20號117室 │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 │6袋(共545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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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中市西屯區│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4袋(共175雙) │
│ │逢甲路41巷 ├──────────┼────────┤
│ │20號115室 │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 │4袋(共136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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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36箱(共215雙) │
│ │ ├──────────┼────────┤
│ │台中市西屯區│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 │23箱(共1650雙)│
│ │寶慶街30巷9 ├──────────┼────────┤
│ │號3樓之51 │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22箱(共65雙) │
│ │ ├──────────┼────────┤
│ │ │仿冒LV商標之包包(有│2袋(共14個) │
│ │ │肩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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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中市大祥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31箱(共1285雙 │
│ │ │ │) │
│ │ │ │ │
│ │街15號9樓之1├──────────┼────────┤
│ │ │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 │27箱(共905雙) │
│ │ ├──────────┼────────┤
│ │ │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4箱(共95雙) │
│ │ ├──────────┼────────┤
│ │ │仿冒ASICS商標之鞋子 │4箱(共116雙) │
│ │ ├──────────┼────────┤
│ │ │仿冒DCSHOECOUSA商標 │3箱(共158雙) │
│ │ │之鞋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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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中市西屯區│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15箱(共526雙) │
│ │西屯路2段259├──────────┼────────┤
│ │之3號6B1室 │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 │25箱(共583雙) │
│ │ ├──────────┼────────┤
│ │ │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20箱(共100雙) │
│ │ ├──────────┼────────┤
│ │ │仿冒GUCCI商標之鞋子 │20袋(共210雙) │
│ │ ├──────────┼────────┤
│ │ │仿冒Dior商標之鞋子 │10袋(共17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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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查獲之仿冒商│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2416雙 │
│ │標商品數量 ├──────────┼────────┤
│ │ │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 │3921雙 │
│ │ ├──────────┼────────┤
│ │ │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260雙 │
│ │ ├──────────┼────────┤
│ │ │仿冒ASICS商標之鞋子 │116雙 │
│ │ ├──────────┼────────┤
│ │ │仿冒DCSHOECOUSA商標 │158雙 │
│ │ │之鞋子 │ │
│ │ ├──────────┼────────┤
│ │ │仿冒GUCCI商標之鞋子 │210雙 │
│ │ ├──────────┼────────┤
│ │ │仿冒Dior商標之鞋子 │17雙 │
│ │ ├──────────┼────────┤
│ │ │仿冒DIESEL商標之鞋子│2雙 │
│ │ ├──────────┼────────┤
│ │ │仿冒LV商標之包包(有│14個 │
│ │ │肩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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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標圖樣註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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