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68號
TNDM,111,聲,1068,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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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水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
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水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蔡水清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2日 110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881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續字第1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848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10年09月02日 111年0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848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7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2日 111年03月22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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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