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黃君萍
被 告 陳萬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6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