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雅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5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雅萍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竊 取他人所有之財物,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惟考 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賠償告訴人,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致罹刑章 ,但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30,000元, 有和解書在卷可佐,其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 新。
三、按沒收犯罪所得之規範目的,在於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 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 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 念,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本案被告已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則民法上之財產秩序已因和解而回 復,已滿足告訴人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達到不法利 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不法利得沒收之 目的,自應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部分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揆諸該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082號
被 告 蔡雅萍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雅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5月21日17時10 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寶雅公司)永康店內,向商品貨架上竊取寶雅公司所有之 「達特醫20%杏仁酸深層煥膚精華30ml」2罐、「達特醫20% 杏仁酸深層煥膚精華15ml」1罐、「提提研激光注白黑面膜5 入」5組、「TS6護一生蜜桃煥白凝膠45g」1組、「TS6護一 生蜜桃煥白凝膠40g」1組、「Relove私密美白賦活精球凝露 6ml」1組、「TUNEMAKERS原液防曬乳SPF50+/PA++++」1瓶、 「霓淨思AC雙淬賦活潤澤精華30ml」1瓶、「霓淨思再生修 復肌能水145ml」1瓶、「KOSE自由淨肌-零毛孔卸妝棉(水嫩 )50枚入」1組、「鋼針HelloKitty甜蜜野餐耳環2入」1組、 「安納曬濾淨美顏日間防護精華30ml」1瓶等19項商品(標價 共新臺幣1萬4565元),得手後放入其所攜帶之手提袋中,未 付價款即走出店外離去。嗣經寶雅公司員工清點商品發現短 少,報警依監視器錄得影像循線查獲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蔡雅萍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江德模警詢之陳述。
㈢現場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7張。二、所犯法條: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檢察官 李宗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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