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626號
TNDM,111,易,626,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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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治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治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品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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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