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元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有得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元亨於本院一百一十年度簡字第七九二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元亨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4月13日以110年度簡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緩刑2年,於110年5月2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2 年5月23日止。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9年2月28日故意犯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罪, 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前 案緩刑期內之110年12月13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核該受刑 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 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 告;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 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衡諸上開規定 之立法意旨,乃為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裁量是否撤銷先 前緩刑之宣告,以資彈性適用;且上開規定為賦予法院撤銷 與否之權限,特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供作審認之標準。故 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 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 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 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判斷前案中原為促使惡 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是否 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先敘明。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經本院於110年4月13日
以110年度簡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緩刑2年,於110年5月2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2年 5月23日止(下稱前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9年2月2 8日,故意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 以上施強暴罪,經本院於110年11月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於前案緩刑期 內之110年12月13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於前 案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6月之刑之 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 之事由;檢察官並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提出本件聲請 ,核與同條第2項之規定亦相符合。
㈡本院核閱受刑人上開前、後案之判決資料,受刑人所犯前案 係於107年6月23日晚間至107年6月24日1時12分期間,與數 名共犯駕駛多輛汽車及機車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併排停車,妨 害被害人駕車通行之權利,且佔據快慢車道而壅塞路面,使 往來車輛難以維持正常安全行車,造成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 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受刑人所犯後案則係於109年2月28日 23時許,與數名共犯分持足作為兇器使用之棍棒、刀械等物 ,駕駛車輛追逐、攔截被害人所駕車輛,妨害被害人駕車通 行之權利,並危害社會安寧公共秩序,足見受刑人所犯前、 後2案,犯罪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似,且同屬侵害個人自由法 益及公眾道路往來安全或公共秩序相關之社會法益,足見受 刑人確實欠缺自制能力及遵守法律規定之正確觀念,所為漠 視法紀,亦無視他人權益,違反法規範之情節難謂不重大; 又受刑人雖於前案緩刑前即已違犯後案,但其所犯前案於10 9年2月22日即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有前 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受刑人 非但未因前案經司法追訴而知所警惕,反心存僥倖,再度犯 下後案,且後案更與數名共犯分持足以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 之兇器聚集尋釁,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程度 更高,則受刑人所犯前案顯非一時偶發之犯罪,亦難認其主 觀上有真正悛悔改過之意,由此堪認前案之緩刑宣告顯難收 其預期效果,非執行刑罰,無法促其真正改過遷善,因而確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從而,檢察官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爰依聲請撤銷受刑人於本院110年度簡字 第79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