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249號
TNDM,111,單聲沒,249,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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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昀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
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警方蒐證購買之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筆記本參本、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又警方蒐證購買之仿冒角 落小夥伴商標筆記本3本,聲請書附表漏未記載,業經檢察 官來函表示更正並聲請宣告沒收,有回函1紙在卷。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 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定有 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 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22935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 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及警方蒐證購買之仿冒角落小夥伴 商標筆記本3本,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至被告之犯 罪所得為新臺幣1000元,亦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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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