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28號
TNDM,111,單禁沒,228,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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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並禁止持有、施用,屬違禁物無訛,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民國111年3月8 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723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又包裝袋1只,因無 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 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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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