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1.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15.492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貳組、注射針筒貳支、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壹包、分裝勺壹支、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建文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以11 1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546公克、1.780公克、1 5.49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1.33公克 )均屬違禁物;另扣案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注射針筒2支、電子磅秤1個、分裝袋1包、分裝勺1支、毒品 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則屬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二、聲請准許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5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 因被告接受戒治處遇已逾6個月,且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無 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11年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移 監執行另案徒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㈢而被告於109年6月18日6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1A室租屋處,為警查扣之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 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33公克),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92 301246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被告於110年4月13日14 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扣之白色結 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驗餘淨重15.492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1年5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249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各1包均屬違禁物無訛,又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 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 之實益,該等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上開 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含包裝袋各1只)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㈣另被告於109年6月18日6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1A室租屋處,為警查扣之吸食器2組、注射針筒2支、 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分裝勺1支,以及其於110年4月1 3日14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扣之吸 食器2組,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亦均得宣告沒收。
㈤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及沒收,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駁回部分:
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546公克、1.780公克),前經聲請 人以相同理由聲請沒收銷燬,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單禁沒字 第39號裁定諭知沒收銷燬確定,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執沒 字第873號分案執行,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確認無訛,則 聲請人就此部分扣案物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已 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