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維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588號、第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維庭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共同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肆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基於竊盜之犯 意」之記載更正為「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或犯意聯絡」及犯 罪事實欄第7行「徒手竊取」之記載更正為「與謝健忠(另 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62號)共同徒手」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謝維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謝維庭與謝健忠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二) 之犯罪事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 所為上開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恣意行竊,且 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顯見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紀觀念薄弱;再考量其本案犯罪 手段、所得財物之價值新臺幣(下同)609元及215元;暨其 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惟第三人對沒收標 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 之3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取所得之未扣案之如附表一、 二所示犯罪所得(合計824元),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抽取式縫紉線 1組 69元 2. 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 1瓶 350元 3. Za旋轉筆nBRll 1組 190元 合計 609元 附表二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麥香奶茶 4罐 圓形實心鐵球 1顆 合計 215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8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89號
被 告 謝維庭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維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 國110年5月17日晚上7時5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7- 11超商大灣門市內,徒手竊取杜立威經營之便利商店內販售 之抽取式縫紉線1組、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1瓶、Za旋轉 筆nBRll1組,總價值新臺幣(下同)609元;(二)於110年11月
14日上午5時14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0號曾久星經營 之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放置在娃娃機台上方之麥香奶茶4 罐及機台內之圓形實心鐵球1個(價值215元),得手後離去。二、案經杜立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謝維庭對於上開二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杜立威、證人即被害人曾久星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 相符,犯罪事實一部分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1張在卷可資 佐證,犯罪事實二部分亦有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附卷 可參,被告犯嫌應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二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檢察官 王鈺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姵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