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附民 原告 楊榮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憶鴻
附民 原告 郭碧葉
楊宣霈
楊燕妮
附民 被告 李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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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慶池
上列被告李泰平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9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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