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215號
TNDM,111,交簡附民,215,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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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告 張蘊慈
被告 陳安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54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40號被告陳安信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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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