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56號
TPDV,111,除,1456,202207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黃宜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NY-0000000-0 1 8000

1/1頁


參考資料
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