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郭青素
訴訟代理人 黃柏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00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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