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徐陳淑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624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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