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05號
TPDV,111,除,1405,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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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楊鴻龍
代 理 人
送達代收人 徐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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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