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370號
TPDV,111,除,1370,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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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江晨仰
代 理 人 李雯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7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中興分行 111年1月15日 148,5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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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