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336號
TPDV,111,除,1336,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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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春分行/黃延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春分行 104年10月26日 1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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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