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李芳綺
被 告 宇寬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杰
被 告 林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柒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 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113條準用第79條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宇寬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宇寬公司)已於民國110 年12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080934840號 函為解散登記,其全體股東並選任吳宗杰為清算人,此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等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67- 171頁、第177頁),是本件應以被告吳宗杰為被告宇寬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契約書第19條、第20條在卷可稽( 分見本院卷第23頁、第35頁、第4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 應有管轄權。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宇寬公司於107年12月12日邀同被告吳宗杰及林麗琴為連 帶保證人,於107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1 3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3日攤還本息 ,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0.8%加碼週年利率 2.42%計息(按即週年利率3.22%)計算,依授信契約書授信 共通條款第2條約定若逾期償還本金、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前項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 率20%計付違約金。詎前開借款被告宇寬公司於110年8月13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前開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及第7條 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 附表餘欠本金欄編號1為8萬1304元、編號2為3萬4835元及其 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吳宗杰 及林麗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宇寬公司於108年12月11日邀同被告吳宗杰及林麗琴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7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 12月11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 11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之定 儲利率指數2.58%加碼週年利率0.819%計息(按即週年利率3 .399%)計算,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條約定若逾期 償還本金、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10%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於11 0年6月21日邀同被告吳宗杰及林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再與原 告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展延清償期限,自原定到期日 延展至110年12月10日清償。詎前開借款被告宇寬公司分別 於110年9月1日(附表編號5、6之金額)、110年9月11日( 附表編號3、4之金額)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前開授信共 通條款第6條及第7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迄今分別尚欠如附表餘欠本金欄編號3為91萬元、 編號4為49萬元、編號5為325萬元、編號6為175萬元及分別 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吳宗杰及 林麗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被告宇寬公司於109年5月22日邀同被告吳宗杰及林麗琴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500萬元,約定分別為:附表編 號7為180萬元,利息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 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0.9%(按即週年利率1%)計算,自11 0年3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週年利率1.855%(按即週年利率2.7% )計算;附表編號8為20萬元,利息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0 年5月21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 週年利率1.01%(按即週年利率1.885%)計算,110年5月22 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0.845%加碼週年利率1.855%(按即週年利率2.7%)計算; 附表編號9為240萬元,利息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0年3月27 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1.4%(按即週年利率1.5%)計 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週年利率1.855%(按即週年 利率2.7%)計算;附表編號10為60萬元,利息自109年5月22 日起至110年5月21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0.845%加碼週年利率1.01%(按即週年利率1.885%)計算 ,110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週年利率1.855%(按即週年利率 2.7%)計算;上開4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皆為自109年5月22 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 月22日攤還本息,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條約定若 逾期償還本金、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10% 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 於110年6月21日邀同被告吳宗杰及林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再 與原告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本息償還方式,自110年5 月22日為首次繳息日起,前6個月於每月22日按月付息,自 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前開借款被告宇寬公司分 別於110年8月22日(附表編號7、9、10金額)、110年9月22 日(附表編號8金額)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前開授信共 通條款第6條及第7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20萬5985元、13萬4563元、161萬19 61元、40萬3689元及分別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10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又被告吳宗杰及林麗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㈣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 授信契約書、聲明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 約暨申請書、華南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及說明、 華南銀行三個月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存款利率、中央 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
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央行貼放利率及華南商業銀行放 款交易明細帳等件為證(見本卷第19-141頁),核與其所述 相符,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萬8812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餘欠本金(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逾期6 個月內按原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1 700,000 81,304 自107/12/13 至110/12/13 自110/8/13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110/9/13起至111/3/12止 自111/3/13起至清償日止 2 300,000 34,835 3 1,885,000 910,000 自108/12/11 至110/12/10 自110/9/11起至清償日止 3.399% 自110/10/11起至111/4/10止 自111/4/11起至清償日止 4 1,015,000 490,000 5 3,250,000 3,250,000 自110/9/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10/1起至111/3/31止 自111/4/1起至清償日止 6 1,750,000 1,750,000 7 1,800,000 1,205,985 自109/5/22 至112/5/22 自110/8/22起至清償日止 2.7 % 自110/9/22起至111/3/21止 自111/3/22起至清償日止 8 200,000 134,563 自110/9/22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10/22起至111/4/21止 自111/4/22起至清償日止 9 2,400,000 1,611,961 自110/8/22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9/22起至111/3/21止 自111/3/22起至清償日止 10 600,000 403,689 合計 13,900,000 9,87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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