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97號
TPDV,111,訴,797,2022070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珍儀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上海睦天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宸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之記載,應更正為「設上海市○○區○○路0000號第一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1/1頁


參考資料
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