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52號
原 告 曾森雄(原名曾龍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卜國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