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68號
TPDV,111,訴,1868,2022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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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8號
上 訴 人 虞幼祥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件 存卷可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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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