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94號
TPDV,111,訴,1594,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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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4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范智傑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王雅芳律師
王筑威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范丁文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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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