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63號
TPDV,111,訴,1263,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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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元祥

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彥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08,5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
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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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