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郭榮欽
代 理 人 謝政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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