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61號
TPDV,111,消債聲,61,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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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秋蓮

代 理 人 詹以勤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德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郭以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映均 住臺北市○○區○○○路000○000○ 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鍾秋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鍾秋蓮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0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27號、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裁 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2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 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 ,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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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