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11年度,6號
TPDV,111,海商,6,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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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6號
原 告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被 告 福貿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寅
訴訟代理人 黃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海商字第2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 抗字第433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要旨參照)。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香港商北歐國際聯運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下稱北歐聯運公司)委託原告運送貨物1批(下稱系 爭貨物),由臺中出口至義大利,原告再轉委託被告運送系 爭貨物,惟系爭貨物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陸上運送階段即 因發生車禍事故致毀損,系爭貨物之實際貨主即三千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千貿易公司)業向北歐聯運公司及原告 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目前由本院111年度海商字第2號(下稱 另訴民事事件)審理中,原告為保全時效,僅得先向對系爭 貨物負有照管義務之被告求償,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1萬9,1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因系爭貨物之運送及毀損乙事遭實際貨主三千貿 易公司起訴求償乙節,有另訴民事事件之起訴狀繕本附卷可 稽(見海商字卷第49至5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訴民 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依本件原告所為主張,原告向被告 求償應以原告於另訴民事事件需對三千貿易公司負損害賠償 責任而受有損害為前提,則原告在另訴民事事件中對三千貿 易公司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成立,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堪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原告於另訴民事事件之損害賠償 債務成立與否為據,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於另訴民 事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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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北歐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貿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