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129號
TPDV,111,法,129,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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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方嵐亭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 條、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 金會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11年2月17日第8屆第3次董事會 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14條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經文化部以111年6月29日文影字第1113017340號函許 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 金會捐助章程,亦即修正該章程第6條當然董事名額及資格  、第7條當然董事任期、第14條章程修訂歷程等規定,核屬 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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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