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張平沼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 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 內容。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下稱商 品策進會)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召開第6屆第6次董事會,決 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爰依民法 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 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商品策進會捐助章程第5條規定如附 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 修改等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11年6月15日經商字第111024 18060號函、商品策進會第6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11年 修訂版捐助章程、108年修訂版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 ),且上開條文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 ,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 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