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8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錦澤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國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師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90萬元(見本院卷第15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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