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1年度,96號
TPDV,111,小上,96,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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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温秀貞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5月3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341號第一審小額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 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 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事由提 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 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 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裁判意旨及民事訴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規定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第469 條第6 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 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 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 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胡耀祖邀同上訴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被上 訴人承租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12社會住宅 (下稱系爭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9400元,租 約終止或期滿時胡耀祖應將租金、管理維護費、水、電、瓦斯 費及停車場租金繳清,如有殘留家具、雜物者,並應給付被上 訴人處理家具、雜物支出之費用,被上訴人並收取保證金9600 元(下稱系爭租約)。詎胡耀祖於系爭租約終止後,尚積欠水 、電、瓦斯費共5806元,另處理系爭房屋共支出處理家具及雜



物費用7萬4419元,扣除保證金後尚餘7萬625元(計算式:580 6+00000-0000=70625),應由胡耀祖及上訴人連帶給付,爰依 不當得利、系爭租約第21條第1項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訴請胡耀祖與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7萬625元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原審判命胡耀祖與上訴人應連帶給付7萬625元及上開遲 延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雖為保證人,但已與胡耀祖離婚 ,渠等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均同意婚姻期間債務各自處 理,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連帶保證人請求負擔所有債務實在不 公。上訴人為單親媽媽,還有2名未成年子女要扶養,將因此 事影響家庭基本生活,請求法官為公平判決等語。經查,本件上訴人於111年5月23日具狀對本院新店簡易庭111年 度店小字第341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然細鐸其上訴理 由,並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法規不當、不適用法規或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更未揭示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之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法令之具體事實,依首揭說明,自 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 具備上訴之合法程式,本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 訴。
本件第二審上訴繳納之裁判費用為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 上訴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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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