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75號
TPDV,111,司聲,875,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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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黃文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 字第8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判決確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67,033元、複丈費13,600元及謄本費18 0元,合計80,81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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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