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746號
TPDV,111,司聲,746,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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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陳彥名

相 對 人 雲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于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396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號 判決廢棄並諭知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 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是以 ,相對人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四分之三部分,合先 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9,610元。又本院於111年6月17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 判費四分之三即29,7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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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