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742號
TPDV,111,司聲,742,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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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謝美玉


相 對 人 薛念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71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6,34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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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