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673號
TPDV,111,司聲,673,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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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江治昀
相 對 人 玉步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弘昌
相 對 人 林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 字第110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67,23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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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