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陳家讓
相 對 人 黃世楓
黃清正
黃月秀
黃太榮
黃清海
黃金城
黃火明
黃金治
黃金雪
黃美智
黃種澤
黃棟樑
黃種盛
黃書士
黃敏彪
黃鄭寶鳳(兼黃貴樹之繼承人)
黃種鑫
黃美英
黃種信
黃進興
書翠英
黃雅玲
黃春莉
黃雅真
黃永富
陳銘祥
陳沛晴
陳妍甄
陳秀英
楊春
高嘉鴻
高林美英
黃奕湧
施佩君
施朝瀛
陳宗翰
林諭聲
蔡黃麗娜
林素印
高櫻珊
張瀚文
蔡孝宇
陳駿達(原名陳一賢)
陳文澤
黃世辰
黃世銘
許仕杰
李超平
李俊寬
林廷叡
張信裕
李昆穎
林月娃
黃世豪
林忠輝
林慶昌
林再興
陳振榮
陳振盛
陳錦芳
王美淳
高智營
高伃貞
高伃亭
陳振宗
簡美秀(即黃種順之繼承人)
黃怡樺(即黃種順之繼承人)
黃詠翔(即黃種順之繼承人)
黃全淯(即黃種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列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 訴字第1214號事件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 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即本件後附表「應有部分」欄)比例 負擔」,相對人黃金雪、黃種盛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07號受理,因上訴人撤回上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459條規定通知視同上訴人後均未表示意見,視 為亦撤回上訴,確定在案,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判決 附表所示比例負擔。其中相對人黃種順及黃貴樹已死亡,分 別由簡美秀、黃怡樺、黃詠翔、黃全淯及黃鄭寶鳳繼承其應 負擔之應有部分,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又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 承而消滅,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1154條第1項及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原告即聲請人 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872 元(參本院106年度店司調字第216號卷第1頁及111度司聲字 第322號卷㈠繳款收據)、測量費30,670元,共計123,542元 。其中24,708元由聲請人自行負擔,餘98,834元由相對人依
應有部分負擔。依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判決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依附表二「應 有部分」欄負擔。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之「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列金額(即以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 用乘以各相對人負擔比例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黃世楓 1/44 2,808元 2 黃清正 1/44 2,808元 3 黃月秀 1/44 2,808元 4 黃太榮 1/264 468元 5 黃清海 1/264 468元 6 黃金城 1/264 468元 7 黃火明 1/264 468元 8 黃金治 1/264 468元 9 黃金雪 1/264 468元 10 黃美智 1/264 468元 11 黃種澤 1/264 468元 12 黃棟樑 2/165 1,496元 13 黃種盛 9/880 1,263元 14 黃書士 1/220 562元 15 黃敏彪 1/220 562元 16 黃鄭寶鳳 1/264 468元 17 黃種鑫 1/264 468元 18 黃美英 1/264 468元 19 黃種信 1/264 468元 20 黃進興 1/264 468元 21 書翠英 1/33 3,744元 22 黃雅玲 1/176 702元 23 黃春莉 1/176 702元 24 黃雅真 1/176 702元 25 黃永富 6/220 3,369元 26 陳銘祥 1/198 624元 27 陳沛晴 1/792 156元 28 陳妍甄 1/792 156元 29 陳秀英 1/264 468元 30 楊春 1/264 468元 31 高嘉鴻 140/4000 4,324元 32 高林美英 140/4000 4,324元 33 黃奕湧 25/4000 772元 34 施佩君 100/12000 1,030元 35 施朝瀛 100/12000 1,030元 36 陳宗翰 100/12000 1,030元 37 林諭聲 261/40000 806元 38 蔡黃麗娜 25/4000 772元 39 林素印 25/4000 772元 40 高櫻珊 45/20000 278元 41 張瀚文 45/20000 278元 42 蔡孝宇 45/20000 278元 43 陳駿達(原名陳一賢) 45/20000 278元 44 陳文澤 45/20000 278元 45 黃世辰 25/4000 772元 46 黃世銘 25/4000 772元 47 許仕杰 1250/400000 386元 48 李超平 625/400000 193元 49 李俊寬 625/400000 193元 50 林廷叡 589/40000 1,819元 51 張信裕 20/4000 618元 52 李昆穎 15/4000 463元 53 林月娃 25/4000 772元 54 黃世豪 50/4000 1,544元 55 林忠輝 80/4000 2,471元 56 林慶昌 1/264 468元 57 林再興 1/264 468元 58 陳振榮 15/1600 1,158元 59 陳振宗 15/1600 1,158元 60 陳振盛 15/1600 1,158元 61 陳錦芳 15/1600 1,158元 62 王美淳 2/25 9,883元 63 高智營 1/25 4,942元 64 高伃貞 1/25 4,942元 65 高伃亭 1/25 4,942元 66 簡美秀 黃怡樺 黃詠翔 黃全淯 (以上四人即黃種順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1/10 (即繼承黃種順之應有部分) 12,354元 67 黃鄭寶鳳 (即黃貴樹之繼承人) 1/10 (即繼承黃貴樹之應有部分) 468元 68 陳家讓 4/20 24,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