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931號
TPDV,111,司繼,931,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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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魏紅杏所有座落新豐鄉忠信 段769、770、770-1、770-2地號土地為聲請人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範圍內,本會須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土地市地重 劃辦法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被 繼承人何魏紅杏於民國99年4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 ,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會章程、理事長身份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 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何魏紅杏尚有子女何 鏞軒、何宇軒何榮卿何富卿何秀卿何玉卿何麗卿 生存,此有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111年4月25日北市正戶 資字第1116003225號函暨戶籍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被繼承 人何魏紅杏於繼承開始時,尚有子女存在且未為繼承權之拋 棄。從而,被繼承人何魏紅杏既尚有繼承人,即不符合繼承 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本 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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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