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324號
聲 請 人 黃燕枝
相 對 人 朱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32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月22日 3,000,000元 110年4月1日 WG0000000 002 110年1月22日 3,000,000元 110年7月1日 WG0000000 003 110年1月22日 3,000,000元 110年10月1日 WG0000000 004 110年1月22日 3,000,000元 111年1月1日 WG0000000 005 110年1月22日 3,000,000元 111年4月1日 WG0000000 006 110年1月22日 5,000,000元 111年7月1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