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9315號
TPDV,111,司票,9315,2022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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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315號
聲 請 人 楊壹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由於聲請狀記載「約」11
1.1.3,日期不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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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