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5年度,278號
TCDM,105,易緝,27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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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緝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婷怡
選任辯護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0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婷怡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柯婷怡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 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缺乏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 有被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其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 被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 財犯意,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下午4 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所申辦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 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商銀帳 戶)、新光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新光商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等3 帳戶之金 融卡及存摺影本,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寄送至南投縣○○鎮○ ○路000 ○0 號予署名「陳志強」之人,並以電話告知詐欺 集團成員上開3 帳戶金融卡之密碼,而容任該詐欺集團使用 該3 帳戶遂行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及詐欺方式,對如附表 所示之謝欣庭李彥慷、萬人華、許佳媛、莊鎂香、吳嘉洋劉元成林惠婷等8 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因而陷於錯誤 ,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遭詐欺金額至柯婷怡所申辦之如 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詳如附表所示),該詐欺集團因而詐得 該等款項,並旋即提領殆盡。嗣經柯婷怡於103 年4 月11日 自行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報警表示其申 辦之上開3 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並表示其因欲申辦貸款而 將該3 帳戶資料寄送予他人,而為警開始偵辦;待其經提起 公訴後,因合法傳、拘未到庭而經本院於105 年9 月2 日發 布通緝,並於同年月4 日緝獲歸案。
二、案經李彥慷許佳媛劉元成林惠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清水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對證據能力之意見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 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同意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 法院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 ,賦予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134、1809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 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 、被告柯婷怡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表示沒 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05 至106 頁、第164 至166 頁),且 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審酌上開傳聞證 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同 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 據使用。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申辦上開上海商銀、新光商銀及合作金 庫3 帳戶,並有於103 年4 月7 日下午4 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之統一便利超商,經他人指示將上開 3 帳戶之金融卡,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寄送至南投縣○○鎮○ ○路000 ○0 號予署名「陳志強」之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 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申辦上開3 帳戶之原因係 應徵工作後,公司要求申辦,但之後因家庭因素而沒有去工 作,伊當時要向「OK忠訓」辦網路貸款,所以在「OK忠訓」 網站留了資料,一開始103 年3 、4 月伊上網登記後,有1 位小姐致電予伊詢問伊有無工作,並核對基本資料,問伊有 無薪轉證明,該小姐有跟伊確認可以貸款,她跟伊說向哪家 銀行貸款不一定,要看哪家銀行跟伊聯繫,她沒有跟伊說貸 款利率,有問伊要分幾期、如何清償,伊有說要分3 年慢慢 還,過沒幾天,應該是伊寄帳戶之103 年4 月5 、6 、7 日 這3 天其中2 天某日上午10時左右,有1 位自稱「林先生」 之人致電予伊,表示其係「新光銀行林先生」,核對伊出生 年月日,伊想說他打電話來連伊之出生年月日都知道,伊就 相信他,他跟伊說要辦理之20萬元貸款通過了,叫伊要寄上 開3 帳戶過去給他,要辦理貸款用,伊當時也不知道要幹嘛



,之後下午又有1 位自稱「新光銀行貸款部經理」致電予伊 ,要伊趕在3 點半前寄出,說是要辦貸款用,故伊下午就寄 出,伊只有寄金融卡,沒有寄存摺影本,伊寄出後有打給「 林先生」,他說貸款1 個星期會下來,伊沒有見過「林先生 」或「新光銀行貸款部經理」云云(見本院卷第102 頁反面 至第104 頁、第167 至168 頁)。
二、惟查:
㈠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李彥慷許佳媛劉元成林惠婷、被害 人謝欣庭、萬人華、莊鎂香、吳嘉洋等8 人確有遭詐欺集團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因而陷於錯誤 而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申辦之附表所示之帳戶,詐 欺集團因而詐得相應之款項,並均經提領殆盡等情,業據證 人謝欣庭李彥慷、萬人華、許佳媛、莊鎂香、吳嘉洋、劉 元成、林惠婷等8 人於警詢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5至17頁、 第24頁、第32至33頁、第38至40頁、第47至49頁、第59至60 頁、第65至67頁、第79至80頁),並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4 份、郵局存摺影本、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各1 份、合 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2 份、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3 份(見 偵卷第20頁、第25至27頁、第34、44、50、64頁、第68至69 頁、第82、84頁)在卷可稽,均堪予認定。 ㈡關於被告所交付之上開3 帳戶及其另申辦之郵局帳戶使用狀 況:
⒈被告係於102 年9 月4 日申辦上海商銀帳戶,並於同日將開 戶金1,000 元領出,迄被害人莊鎂香於103 年4 月9 日匯入 2 萬9,987 元前,該帳戶均無交易紀錄,且餘額為0 元,此 有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銀行中科分行103 年5 月8 日上上中科 字第1030000009號函文及所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見偵卷第97至102頁)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⒉另被告於102 年4 月29日申辦新光商銀帳戶,並於同日將開 戶金1,000 元領出,迄告訴人李彥慷於103 年4 月9 日匯入 2 萬9,912 元前,該帳戶均無交易紀錄,且餘額為0 元,此 亦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 年5 月 6 日(103 )新光銀業務字第3175號函文及所檢附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各1 份(見偵卷第103 至108 頁)在 卷可證,亦堪予認定。
⒊又被告於102 年2 月7 日申辦合作金庫帳戶,並於同年月20 日將開戶金1,000 元領出,迄被害人吳嘉洋於103 年4 月9 日匯入2 萬9,989 元前,該帳戶僅有同日由不詳之人所匯入 之2 萬6,161 元,而扣除該筆款項後,該帳戶之餘額為0 元 ,此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3 年5 月12日合金沙存



字第1030001612號函文及所檢附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查詢結果各1 份(見偵卷第109 至111 頁)附卷可佐,亦得 認定。
⒋再被告有於98年5 月20日申辦郵局帳戶,於103 年4 月7 日 被告將上開3 帳戶寄出前,該郵局帳戶均有頻繁之匯入及提 領紀錄,且於103 年4 月3 日有以卡片提領3,000 元,亦有 跨行匯入6,713 元,此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106 年4 月5 日中管字第1061800703號函文及所檢附之開戶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本院卷第112 至118 頁 )在卷可憑,亦堪予認定。
⒌則觀諸被告於103 年4 月7 日所交付之上海商銀、新光商銀 、合作金庫3 帳戶,均係開戶後未曾使用,且餘額為0 元之 帳戶,然被告所申辦且於103 年4 月7 日前有頻繁使用之郵 局帳戶,卻未一併交付予他人,顯見被告係將其未曾使用且 餘額為0 元之帳戶任意交付他人,符合交付帳戶供他人任意 使用之情狀。
㈢關於被告向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訓公司)請求代 辦貸款之過程:
⒈經本院函詢忠訓公司被告是否曾向該公司尋求貸款協助,該 公司函覆:被告係於103 年2 月13日上午11時42分許,至公 司網站www .okbank .com登錄姓名及手機,公司業務人員並 於同日以電話與被告聯繫,告知年資需滿半年方能辦理貸款 ,之後再致電被告,被告並未接聽,故公司已按流程歸檔等 語,此有該公司106 年1 月4 日訓法字第1060104001號函文 1 份(見本院卷第88頁)在卷可稽。
⒉經本院提示上開函文供被告閱覽後,被告表示函文內容錯誤 ,真正情況係其抗辯之內容云云(見本院卷第105 頁),再 經辯護人聲請調取忠訓公司電話錄音,忠訓公司則函覆提供 電話錄音光碟及被告客戶資料如下:
⑴依忠訓公司所提供之被告客戶資料,於客服備註欄內註明: 「2/13網路,客要求,麻煩去電與客先告知是OK忠訓及諮詢 師名字」;而忠訓公司人員有於103 年2 月13日致電被告, 聯絡內容為「年資3 個月待滿半年再評估,歸檔,已告知客 戶培養存摺注意方式」;又於103 年3 月21日致電被告,聯 絡內容為「確認工作是否存續?往存是否漂亮,工作OK有結 餘,客問哪時能辦,5/5 年資滿半年可評估」,其後忠訓公 司人員於103 年4 月22日、23日、24日、25日、5 月6 日、 5 月16日均有再度致電被告,但被告均未接聽,此有該公司 106 年4 月18日訓法字第1060418001號函文及所檢附之被告 客戶資料各1 份(見本院卷第119 至126 頁)存卷可證。



⑵另經本院勘驗103 年2 月13日被告與忠訓公司人員之錄音光 碟:勘驗結果為(見本院卷第141 頁反面至第147 頁):OK忠訓:喂,您好,請問是柯婷怡柯小姐嗎?柯婷怡:請問你哪裡?
OK忠訓:我這邊是OK忠訓國際,敝姓顏。
柯婷怡:喔好,你好。
OK忠訓:是這樣子的,因為你有來電諮詢就是貸款方面的問題, 我不曉得說現在方不方便幫你進行評估呢?
柯婷怡:蛤?
OK忠訓:就是現在方便幫您進行評估嗎?你現在時間上OK嗎?柯婷怡:可以可以。
OK忠訓:嗯,好的。那柯小姐請問您是,您有提到說您是外包的 工作,是怎樣子的怎樣方面的一個工作呢?
柯婷怡:就是中龍鋼鐵裡面的外包工作。

OK忠訓:嗯,瞭解。您在這公司工作多久了?柯婷怡:三個月。
OK忠訓:目前是三個月?
柯婷怡:對,超過三個月了。
OK忠訓:那您這樣子是薪水的話您印象中是領到幾次有全薪?三 次的全薪?
柯婷怡:三次以上有全薪啦,因為我們就是20號跟5 號領一次, 我們是15天發一次。

OK忠訓:瞭解,然後您就是最近半年有沒有去就是詢問過貸款的 問題?
柯婷怡:沒有。這一次是第一次,我今天上網查。後來我也是昨 天看到電視有在廣告你們的忠訓國際,所以我才那個上 網查的,才去報名,才去參加的啊。
OK忠訓:瞭解,那我就請您說銀行的話會有三個月三次聯徵,就 是三次聯徵的限制,就是說你三個月內不能詢問超過三 間,所以我會請您就是說,目前的話我們這邊會全心幫 您辦理這樣子,那妳就先不要去做諮詢了。
柯婷怡:我不會再去做諮詢了,只要你們忠訓如果OK的話,就不 會再做諮詢啦。
OK忠訓:瞭解,那您的學歷是?
柯婷怡:我只有國中啦,因為我再來要讀高職。OK忠訓:瞭解,就是九月份的時候預計去,那再來您結婚了嗎?柯婷怡:沒有。
OK忠訓:好的,好的。柯小姐現在幫您評估完成了,那就是您就



是目前的話其實評分都很OK是很有機會的,可是呢因為 差一點點的分數,還有差一點點分數,主要是落差在說 您的工作年資只有三個月。

OK忠訓:因為我們會比較希望您的薪轉是對您是有加分的效果的 ,那如果說那目前只有一個月的話,對您加分效果其實 是不高的,因為其實銀行他在幫你評估貸款的話,其實 他會有一個方向,那因為我們就是比較清楚知道說您該 怎麼做,怎樣的方向您後續可以順利貸款下來,那因為 說您的預計四月份要補習嘛,那其實有方法的,妳其實 只要就是幫我再等,就是您目前年資是三個月的嘛,那 您只要再幫我年資再等三個月,等年資滿六個月,我們 就可以立即幫您評估專案了。
柯婷怡:那這樣子我就是11月、12月、1 月、2 月,2 月我們是 1 月底領的嘛。
OK忠訓:您是說,您到職日是哪時候?
柯婷怡:10月底。
OK忠訓:10月底。
柯婷怡:就11月開始,11月、12月、1 月,阿現在2 月。OK忠訓:對。
柯婷怡:對啊然後再來我們就是就會,那再來就是變成我3 、4 個月以後,才能夠辦就對了。
OK忠訓:對,就是我看一下您是目前,您10月底到職嘛,所以等 於說妳11月、12月,領到1 月、2 月,目前是領到2 月 份的嘛。
柯婷怡:對啊,我1 月底領的啊。
OK忠訓:所以等於說。
柯婷怡:所以等於1 月份我們是領兩次啊。
OK忠訓:所以5 月份可以評估,5 月的時候。柯婷怡:5 月才能夠評估喔?
OK忠訓:對,5 月份。您只要確認說,您只要確認說您的郵局的 簿子裡面,有六次的全薪,全部的薪水都有入那就可以 評估了。
柯婷怡:那如果像15天這樣轉一次,這樣子也沒關係?OK忠訓:他這樣子的話,您如果都是轉帳,他會幫您就是算是同 月份的,同月份的薪水是OK的。
柯婷怡:對,同月份的啊。
OK忠訓:對,那可是有一些小步驟啦,因為我們既然說希望說, 因為您是預計9 月份入學嘛,那4 月份會補習,那可能 這幾個月您可能就辛苦一點說,先把補習費存起來,那



等到我們5 月份順利貸款下來之後,那您就是到時候就 可以幫你平攤一些之前補習費,跟您入學要用的學費了 。
柯婷怡:這樣子你的意思是我要等到5 月份領薪水以後才能夠。OK忠訓:我們再來評估。
柯婷怡:那現在沒辦法評估嗎?
OK忠訓:因為目前的話您年資還差一點點,所以基本上我不建議 你現在送件,您現在送件過件的機率也不高。那如果說 過件的機率不高,然後到時候你又要等一段時間然後才 可以辦理。因為我剛剛跟您提到說聯徵他會有一個紀錄 ,那我們當然是希望說我們能夠用人工的方式,幫您用 電腦評分,人工評估的方式。那我當然是希望說妳的評 分是很高的,送件過件機率很高我們再來送。就一次辦 下來這樣子。
柯婷怡:這樣子你如果幫我辦的話,是辦哪一家公司?哪一家銀 行?
OK忠訓:市面上所有的銀行我們都有可能幫您做一個專案的媒合 ,所以其實如果說您有我們幫您辦理的話,其實你的機 會,過件的機率是比一般的更大的。因為只要是你看得 到的所有銀行,我們都可以協助你。
柯婷怡:那這樣子的話,你也是5 月份才會打電話給我?OK忠訓:不會,就是我下個月也會關心您的狀況,我現在會先教 你一些方法,就是說妳現在第一個幫我留意說,就是你 不是有提到,你之前都會把郵局的錢領出來放農會嗎?柯婷怡:嗯。
OK忠訓:那妳現在就是你先幫我集中放在郵局就好了。柯婷怡:喔因為我就是之前就是,就是不要再領出來放在農會就 對了。
OK忠訓:對對對。
柯婷怡:我就是把錢就是集中在郵局。
OK忠訓:你幫我集中在郵局就可以了,那你如果說我們還是要生 活費嘛,不可能說不動用什麼的,那我們還是需要生活 費什麼,只是說你如果要存的,之前會存到農會的,你 就把他放在郵局,固定放在郵局。然後每個月譬如說妳 有一些生活費、還是需要繳交的費用,你需要去提領的 時候,你就是盡量就是譬如兩千、三千,小額的提領就 好了。
柯婷怡:喔就是小額提領,不要一次領太多。
OK忠訓:對對對,不要一次領個什麼一萬、二萬就把他領光那樣 的。




柯婷怡:喔好。
OK忠訓:要慢慢領,領的速度要慢慢的,所以就是提領一千元為 主。
柯婷怡:喔好。
OK忠訓:然後就是記得就是,如果每個月到譬如說領薪前5 號, 我們所謂的月底,就是譬如說妳5 號是領薪,4 號、3 號那就叫我們的月底,那妳20號領,20號會領一定的薪 水,19、18就等於是月底的意思,那只要是月底,你裡 面的錢盡量是幫我留千元至萬元,如果能留到說剩下幾 萬塊那是最好。
柯婷怡:喔好。
OK忠訓:對啊,因為銀行也會,你要貸款銀行也要評估說,你之 後有沒有辦法順利還錢給他,對不對?所以他也會去評 估考核,那妳就是說盡量妳餘額的話是幫我留多一點這 樣子,可以到,最少最少一定要千元,一、二千什麼, 就是不要剩到幾百塊這樣子,最少一定要千元。柯婷怡:不要所剩無幾就對了。
OK忠訓:對對對,您好聰明喔。
柯婷怡:我知道,我瞭解你意思了。
OK忠訓:然後就是幫我可以留到萬當然是最好,如果說像有一些 機器啊,郵局也是有,郵局有一些機器可以領百鈔,那 妳千萬不要領百鈔。
柯婷怡:這個我瞭解。
OK忠訓:因為有一些銀行他會針對說對領百鈔的客戶族群他會有 扣分的動作。
柯婷怡:喔好。
OK忠訓:所以你不要領到百鈔,所以就是記得你再來的薪水就是 都集中放在郵局,那有一個大原則就是說萬元都是放著 ,如果說妳農會的錢,你農會的錢你想要分月份,你先 不要放農會,你先領個二萬塊,固定存進去郵局也是可 以,就是你存的時候你可以不定時存一筆一萬、二萬進 去,存萬然後領千。
柯婷怡:喔,好這樣子我瞭解,我再來的我領的薪水盡量就是少 領就對了。
OK忠訓:對對對,少動用他。那你如果說農會那邊的錢,你農會 有存一些錢嘛對不對,那你農會存的錢你也可以幫我就 是分批,譬如說領個一萬或二萬然後把他存回去郵局, 每個月平攤,存回去郵局。
柯婷怡:農會那邊我沒辦法領出來,那邊變成已經是有定存了。OK忠訓:喔,瞭解,那我懂你的意思了,那沒關係。你如果說是



譬如身邊有多的,比如說妳身邊有多的一些儲蓄什麼的 ,你就是把他存進去沒有關係,因為這樣子銀行也會認 定可能還會認為你有額外兼差的工作,你還有有時候不 定時會有一筆收入。
柯婷怡:嗯好。
OK忠訓:對他就會這樣覺得,他就會覺得說妳工作很穩定,然後 收入也不錯,那他就會更願意貸款給你。
柯婷怡:嗯,這個好我瞭解。
OK忠訓:那再麻煩你喔,那我下個月的話一樣會關心您,就是幫 我存錢的狀況這樣子。
柯婷怡:嗯好。
OK忠訓:那如果說有任何不清楚,一樣可以撥個電話給我。柯婷怡:喔好。
OK忠訓:好OK。
柯婷怡:好。
OK忠訓:那我下個月再打電話關心您了。
柯婷怡:喔好。
OK忠訓:那謝謝您
柯婷怡:好,Bye-Bye。
OK忠訓:那祝您一切順心,柯小姐Bye-Bye喔。柯婷怡:好,Bye-Bye。
⑶再經本院勘驗103 年3 月21日被告與忠訓公司人員之錄音光 碟:勘驗結果為(見本院卷第148 頁):
OK忠訓:喂喂。
柯婷怡:請說。
OK忠訓:請問是柯婷怡,柯小姐嗎?
柯婷怡:欸是。
OK忠訓:柯小姐您有在忙嗎?
柯婷怡:沒有。
OK忠訓:我是OK忠訓國際的林小姐啦。
柯婷怡:是。
OK忠訓:您現在工作做得怎麼樣?
柯婷怡:還在進行啊,只是我們這一、二個月工作比較淡季。OK忠訓:喔這二個月就是剛好公司在淡季這樣子。柯婷怡:對,對。
OK忠訓:喔瞭解。那工作都一切都OK吼?
柯婷怡:OK。
OK忠訓:那您記得上個月的話就是戶頭裡面有在留錢嗎?柯婷怡:嗯,有啊,我現在戶頭裡面都還有錢啊。OK忠訓:都還有嘛,好那要持續保持,因為這對你後續如果說要



評估貸款的話比較有幫助。
柯婷怡:這個我知道啊,因為我用不到的話我不會去領。OK忠訓:好,OKOK。對,只是想說關心您一下。就是後續有沒有 任何就是有哪邊需要協助,不清楚的地方。
柯婷怡:嗯,你們大概哪時候可以幫我用?
OK忠訓:您大概其實,您主要是因為要等那個年資滿半年嘛。柯婷怡:嗯,對一月。
OK忠訓:所以您是,因為您是10月底到職,所以你11月等於那次 薪水比較少,所以不算,所以是12月20日領。柯婷怡:12月5 號。
OK忠訓:5 號跟20不是各領一次薪?
柯婷怡:對啊,我們11月20號就領一次啦。OK忠訓:11月20號,所以是算12月5 號、1 月5 號、2 月5 號, 3 月5 號、4 月5 號,5 月5 號。
柯婷怡:嗯。
OK忠訓:嗯,只要到5 月5 號就OK了。
柯婷怡:到5 月5 號你就可以幫我處理這樣子?OK忠訓:欸是。
柯婷怡:那好。
OK忠訓:那您記得就是,我之前教您領錢方式都是慢慢領。柯婷怡:嗯。
OK忠訓:那我們就是到5 月5 號就可以再幫您做一次線上評估了 。
柯婷怡:喔好。
OK忠訓:那再麻煩您喔,你後續有任何不清楚要隨時,都可以撥 個電話給我。
柯婷怡:喔好。
OK忠訓:好,那謝謝您喔柯小姐,祝您順心。柯婷怡:Bye-Bye。
OK忠訓:Bye-Bye。
⑷綜合上開忠訓公司留存之客戶資料及錄音光碟對話內容,被 告係透過網站向忠訓公司申請代辦貸款後,忠訓公司人員有 於103 年2 月13日致電予被告,經評估被告債信後向被告表 示因其工作年資未滿半年,需待103 年5 月份領取6 個月薪 資後,方能再行評估,並告知係由忠訓公司代為媒合,且由 忠訓公司代辦過件機率較高,另建議被告勿再向其他銀行申 請留下聯徵紀錄,且集中將存款放置在郵局帳戶中,勿提領 大筆款項,每次提領千元即可,勿領取百鈔,以培養郵局帳 戶良好之存款及債信,之後向被告表示次月將再關心被告; 其後於103 年3 月21日,忠訓公司人員再度致電被告,確認



被告工作狀況及帳戶培養情形,經被告詢問何時可辦理貸款 時,該公司人員再度向被告表示需至103 年5 月5 日方能辦 理,並表示該日會再協助被告為線上評估;然其後忠訓公司 人員再於103 年4 月至5 月致電被告,被告均未接聽。 ⒊綜上:
⑴被告於103 年2 月13日及同年3 月21日,既經忠訓公司人員 先後告知需至103 年5 月其工作年資滿6 個月後,方得再行 評估被告債信,決定是否可協助被告辦理貸款,並建議被告 勿再向其他銀行申請,則被告何以辯稱該忠訓公司人員有確 認其可貸款,至於係向何家銀行貸款,須視何家銀行與其聯 繫而定云云(見本院卷第104 頁),顯與上開客觀證據不符 。
⑵且被告既明知忠訓公司須至103 年5 月5 日方會再行評估可 否協助其貸款,其為何於104 年4 月7 日接獲自稱「新光銀 行林先生」、「新光銀行貸款部經理」表示其欲申辦之20萬 元貸款已通過時,並未心生懷疑而向忠訓公司人員查證,且 被告亦自承其並未實際見過「新光銀行林先生」、「新光銀 行貸款部經理」,渠等致電當日,其即寄出上開3 帳戶資料 等語(見本院卷第103 頁),則被告何以如此相信素未謀面 且未能確定身分之人,反倒將忠訓公司人員之建議拋諸腦後 、置若罔聞,此顯與常情有違。
⑶又被告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新光銀行林先生」叫伊 寄這些帳戶給他,他說要辦貸款用的,那時候伊也不知道云 云(見本院卷第103 頁),復於本院審判時供稱:他是說他 們有很多家銀行在辦理貸款,他希望伊一次送件就能夠過, 他當然會要求伊多提供資料給他們辦理貸款,伊也不知道為 何不是提供郵局帳戶云云(見本院卷第167 頁反面至第168 頁)。然被告既經忠訓公司人員告知培養郵局帳戶債信之方 式,係累積存款、避免大額及低於千元金額之提領乙情,顯 見被告已知悉辦理貸款之方式,在於培養良好之債信供銀行 審核,而非簡單提供帳戶資料即可獲得貸款,然其於「新光 銀行林先生」要求提供上開3 帳戶資料時,為何不加以質疑 為何須以提供帳戶為之,實有所疑;且該人為何不要求被告 提供已具有存、提款往來紀錄之郵局帳戶,反而要求被告提 供未曾使用且餘額均為0 元之帳戶,顯然與貸款之債信審核 完全無關,被告未予追問,反而輕率寄出上開3 帳戶資料, 亦與常情有違;況被告既稱該等人員係自稱「新光銀行」人 員,焉有可能為其他多家銀行辦理貸款,顯有矛盾之處,是 被告所辯,尚無足採之處。
⑷再被告既辯稱其係經自稱「新光銀行林先生」、「新光銀行



貸款部經理」之人要求寄出上開3 帳戶資料云云,惟何以被 告於黑貓宅急便之寄件單據上(見偵卷第95頁),將寄出之 品名載為「文件」,並未據實載明為帳戶資料,且收件人係 與新光銀行全然無關之「陳志強」,而收件地址亦非寄送至 新光銀行相關營業部門,實有所疑之處,顯見被告寄送上開 3 帳戶資料之際,知悉其並非寄送予新光銀行相關人員。 ⑸是被告所辯不僅與卷存之客觀證據嚴重矛盾,亦多有違反常 情之處,顯見被告辯稱其係遭「新光銀行林先生」、「新光 銀行貸款部經理」等人詐欺而寄送上開3 帳戶予他人,乃臨 訟編撰之詞,不足採信。
㈣關於被告其餘辯稱部分:
⒈被告雖辯稱其僅有寄送金融卡予他人,並未寄存摺影本云云 (見本院卷第103 頁反面)。然被告既於警詢時供稱:伊將 上開3 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身分證及駕照影本宅配到 南投給「林先生」等語(見偵卷第12頁),復於偵訊時供稱 :伊寄金融卡給他們,密碼係他事後打電話問伊,說要做帳 什麼比較方便貸款等語(見偵卷第153 頁反面),足認被告 於警詢、偵訊已坦承有交付上開3 帳戶之存摺影本及金融卡 予他人,並以電話告知他人上開3 帳戶金融卡之密碼乙情, 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翻異前詞,辯稱其僅有寄送金融卡, 然本件詐欺集團既得任意使用被告上開3 帳戶提領詐得款項 ,顯見被告確有將帳戶相關之存摺資料及提款密碼一併交付 他人,故被告所辯,殊無足採之處。
⒉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又辯稱:伊於每月5 日薪轉,故伊 於103 年4 月9 日要去郵局領錢,發現提款機無法提領,伊 就臨櫃請郵局人員協助查詢,郵局人員表示沙鹿合作金庫銀 行有發出伊帳戶有問題之通知,故伊帳戶就無法提領,叫伊 去合作金庫查詢,合作金庫就說伊帳戶有莫名之款項10萬元 匯進又出去,帳戶怪怪的可能被他人盜用,叫伊去報警,伊 就趕快去報警云云(見本院卷第105 頁)。然: ⑴被告雖係自行於103 年4 月11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安寧派出所,報案表示因其有貸款需求而在網路上申辦貸 款,因而誤信騙徒而將自己之存摺影本、身分證、駕照影本 及提款卡以宅配方式交付騙徒,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106 年1 月9 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50040034號函文及 所附之職務報告各1 份(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在卷可佐。 然上開上海商銀、新光商銀、合作金庫3 帳戶均係於103 年 4 月9 日即因被害人報案而經警察機關通報金融機構列為警 示帳戶,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



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 見偵卷第19、30、46頁)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係於上開3 帳 戶均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後,方自行報警。
⑵又觀諸被告申辦之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第 117 頁),該帳戶係於103 年4 月10日受「衍生管制」,而 前筆交易紀錄為103 年4 月3 日跨行匯入6,713 元,則被告 申辦之郵局帳戶並無於5 日匯入款項之情,且該郵局帳戶亦 係於103 年4 月10日方經衍生管制,被告何以有可能於103 年4 月9 日即無法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且依合作金庫帳戶 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卷第111 頁),該帳戶於10 3 年4 月9 日尚有提領1 萬元之紀錄,而本件告訴人許佳媛 、被害人吳嘉洋係分別於103 年4 月9 日晚上9 時35分、晚 上11時50分報警,此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 出所、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各1 份(見偵卷第42、61頁)在卷可稽,是該合作金 庫帳戶最快亦係於103 年4 月9 日合作金庫銀行營業時間結 束後,方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被告何以有可能於103 年4 月 9 日合作金庫銀行營業時間即得知該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 亦與客觀證據不符;況倘被告係於103 年4 月9 日欲提款之 際即得知郵局及合作金庫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其為何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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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