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資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
記表」所示,聲請人之名稱應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若是,聲請人應具狀更正名稱並於聲
請狀底之具狀人處蓋用正確之大小章。
二、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
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
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
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
稱、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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