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郭秦育(即郭瑞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系爭股票之公司名稱及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
票公司名稱及號碼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