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152號
TPDV,111,司催,1152,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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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陳
啟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沈立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及狀附股票掛失函正本所載聲請人姓名與狀附戶籍
謄本影本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陳啟
能」或「陳啓能」?),並重新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為「陳啟能」,請重新提出「陳啟能」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為「陳啓能」,請重新提出聲請狀及股
票掛失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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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